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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发回重审案件审理分配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9-04-15 17:04:13 打印 字号: |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发回重审案件审理分配的暂行规定

    为规范本院对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分配工作,避免工作中出现掣肘,影响工作效率,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就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作如下分配:

民一庭与民二庭之间、刑庭与行政庭之间、审监庭与大厂法庭之间、祁各庄法庭与夏垫法庭之间,互相审理对方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具体程序为:办公室或相关业务庭接到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卷宗后,立即将卷宗移交立案庭。立案庭做好登记工作,及时按照以上分配方案将案件移交有关审判庭审理。

如有个案具备回避事由,不宜由对方受理的,由相关主管领导协商提出合议庭组成人员方案,报院长批准后确定。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大厂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