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0年7月,因原告付杰(1993年8月出生)向覃峰索要保护费500元,2010年11月18日凌晨2点,付杰及其朋友四人在河池市金城江区白马街的巷道口被“海”以及海的朋友(另案处理)拦下,被告人李永刚随后跟到,“海”即叫付杰等人蹲下,并打电话给被告人韦勇(覃峰表哥),叫韦勇来辨认付杰,韦勇来到后,指认了付杰,并与“海”以及海的朋友用甘蔗击打和脚踢付杰,之后,韦勇等人强行将付杰拉上黑色小轿车到六圩镇肯研村附近,并对付杰拳打脚踢,打完之后,韦勇一伙人将付杰丢在六十米大道,逃离现场。付杰被随后赶到的朋友送入医院治疗,经诊断:1、头皮挫裂伤;2、面部及上下唇粘膜挫擦伤;3、右肩关节脱位;4、右第2、3肋骨骨折。住院治疗至2010年11月23日,共花去医药费2103.48元,出院医嘱:右肩关节继提吊固定三周。经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法医鉴定,付某右肩关节脱位,损伤程度为轻伤,头面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永刚的亲属与被害人付杰的代理人自愿和解,由李永刚的父亲代其赔偿付杰的各项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4000元,不再追究李永刚的民事责任,对其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希望对李永刚从轻处罚。检察机关以韦勇、李永刚涉嫌故意伤害,对其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韦勇、李永刚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和七个月,并判处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付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301元。
评析: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中,被告人韦勇、李永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韦勇、李永刚庭审时自愿认罪,且被害人有过错,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两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编后:子曰:“易者三友,损者三友。友直,友谅,友多闻,易矣;友便辟,友善柔,友便佞,损矣。”特别是对一个心智尚未成熟的少年来讲,坏的伙伴比好的老师起的作用要大得多。本案中,两名被告人就是因为所谓的“兄弟感情”、“哥们义气”将自己送入铁窗的。借此,想提醒广大青少年朋友,生活中很多显得像朋友的人其实不是朋友,大家要懂得明辨事非,多交益友,远离损友,这样才能避免误入歧途,让自己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