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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5-12-29 11:03:46 打印 字号: | |
  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告知当事人在一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如下: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

(1) 原告享有起诉的权利,起诉有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2) 被告有权承认或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3) 有权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4) 有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申请调解的权利。

(5) 有提起上诉、自行和解的权利。

(6) 有申请鉴定、调查和勘验的权利。

(7) 认为法庭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8) 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9)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除规定不能公开的情形以外,本院生效裁判文书均予在互联网公布。如当事人认为确实不宜公开的,应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

    二、当事人诉讼义务

(1) 必须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权。

(2) 必须遵守诉讼程序。服从法庭指挥。不得妨害民事诉讼活动。

(3) 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的法律文书。

(4) 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 有举出证据予以证明的义务。

(5) 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在判决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责任编辑:大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