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王某与周某系夫妻,王某怀孕期间与其丈夫周某商议将腹中胎儿卖与他人。2016年1月王某生下男婴后经王某舅舅聂某联系,最终以36000元将该男婴卖与他人。被警方讯问时,王某、周某辩称,他们是因家庭困难无力抚养才将孩子卖与他人,不知道是违法行为。聂某辩称,他是出于好心帮孩子找收买人家,未从中获利,不知道是违法行为。目前,该案正在审理当中。
评析:根据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儿童犯罪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本案中王某与周某出卖亲生子女,并收取36000元,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聂某明知王某、周某出卖亲生子女,而负责联系、介绍买家,商议出卖价格,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共犯,应根据三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进行定罪处罚。
编者语:笔者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即使亲生儿女也不得买卖,莫因贪婪无知而误入歧途,否则必将受到刑罚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