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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心搭乘出车祸 司机赔偿又获刑
  发布时间:2019-08-21 16:32:18 打印 字号: | |

 

案情:2018年8月21日,王某驾车前往A农场办事,在途经农场路口时碰见赵某和外孙小李,经询问发现爷孙俩和自己去的是同一个村,便好心捎上爷孙俩。车辆由北向南行驶时,因王某开车接打手机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撞至路基下的电线杆处,造成车辆受损及被害人赵某和外孙小李当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赵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后抢救无效于2018年9月23日死亡。事故发生后,经A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赵某的死亡原因为由外力作用全身多处骨折合并肺部感染,致使呼吸衰竭死亡。

    评析: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是指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王某驾驶车辆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和谨慎驾驶义务,造成一人死亡且承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有关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王某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编者语:乐于助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值得大家学习和提倡,但帮助人要量力而行,不能将助人变为“害人”,此案中王某在自己驾驶技术还没有纯熟的情况下,在开车的过程中接打电话导致车翻人亡,实属好心办坏事,害人又害己。


 
来源:大厂法院
责任编辑:大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