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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租房“陷阱” 提升风险意识
  发布时间:2018-06-22 16:39:30 打印 字号: | |

案情:刘某等21人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9月间,通过小广告、微信、QQ等多种方式虚假宣传,以费用低、入住快、设施齐全等为宣传点,骗取不特定被害人签订合同收取租户租金、押金等费用后,以威胁、骚扰等方式强迫被害人缴纳额外费用;或者编造各种借口以高额违约金、断电断水等方式逼迫租户退租,并不予退还租户租金、押金等费用;或者制造合同“陷阱”,迫使租户主动违约,从而非法获取租户先行支付的保证金、押金等钱款,在十个月时间内敲诈勒索25名被害人,涉案金额30余万元。最终,刘某刘某等21人被抓获归案。
    评析: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中刘某等21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编者语:当前一些不法分子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实施暴力或者“软暴力”方式逼迫租户退租或者有意制造“违约”陷阱,非法获利,严重侵害了租户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扰乱了房屋租赁市场秩序。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一定要提升风险识别和抵御能力,以免落入租房“陷阱”。


 

 
来源:大厂法院
责任编辑:大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