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刘某某为某知名医药公司人事部门员工,2019年4月20日,小陈在某网站给该公司投了一份简历,刘某某于5月5日对其进行了初试,5月9日该公司总监对小陈进行复试,后刘某某告知小陈可以成为该公司的医药代表。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刘某某称,该公司有一部分开发市场的费用,为了防止应聘者骗取该资金,需要应聘者提供银行卡的流水来证明资金实力,要求小陈先转账2万元到刘某某的银行卡账户上,再立刻把钱还给小陈,之后会将交易记录截图反馈给公司,证明小陈具备资金周转能力。小陈便用手机银行转账2万元,但直到小陈培训结束后,2万元依然没有返还,便前去质问。刘某某称其信用卡到期还款,银行刚刚自动把钱划走。小陈要求刘某某立即还钱,刘某某称找不到钱,希望小陈再给他转账8000元,用这8000元解冻银行卡,然后再透支银行卡还钱给小陈。小陈觉察到自己被骗,随即报警。
评析: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中,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编者语:在此提醒广大求职者一定要保持清醒,提高防范。 在应聘的过程中,务必警惕招聘时的各种“收费行为”,对招聘有疑问时,可通过多种方式查看招聘单位的资质。如果招聘单位要求到一些偏僻的地方面试或者签约,要谨防陷入传销组织中。应聘过程中,一旦发觉财产被骗、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注意留存相关证据,积极向警方提供证据信息,切实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