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刘向《说苑·至公》记载,楚国令尹(相当于后来的宰相)子文的亲戚中有一个人触犯了法律,廷理(掌管执法、刑狱的官员)将他抓了起来,听说是令尹的族人后又放了他。子文知道了这个事情后,找来廷理责备说:“国家设立廷理就是要让他纠察触犯王令和违反法律的行为。执掌法律,可以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是不能歪曲解释法律、违背法律,在坚持法律的时候又应不屈服于权势!现在你违背王令、法律,将犯人放掉,做事不公正,心中怀有私念。我身居如此高的职位,是官员和百姓的表率,现在我的族人触犯王令、法律,你因为我的缘故而放了他,那就在百姓面前说明我心存不公。我掌握一个国家的大权却让别人说我有私心,与其让我不合正道的活着,还不如让我死了。”后来,子文将他的族人交给廷理说:“如果你不对他依法处理,我就死!”廷理害怕了,于是公正地判了那个人的罪。
老百姓听说此事后都说:“若令尹之公也,吾党何忧乎!”
刘向在其《说苑·政理》中说道:“临官莫如平,临财莫如廉。”意思是说,面对做官,没有什么比公平端正更得民心的;面对钱财,没有什么比廉洁不贪更为可贵的。因此,法官实施法律的第一要义即是维护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