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17年以来,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联系经营印刷厂的张某某、冯某某,让其帮忙印刷装订《名人传》《我是猫》《傅雷家书》《吴姐姐》等盗版图书,并从他处购进《没头脑和不高兴》《三毛流浪记(全集)》等多种盗版图书,用于对外销售牟利。截至案发,办案机关在周某某租赁的仓库内查获上述盗版图书30433册,非法经营额1087823元。
2017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印刷装订《青铜葵花》《草房子》《吴姐姐》等多种盗版图书3980册以上,非法经营额200000元左右。
2019年以来,被告人冯某某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印刷装订《名人传》《我是猫》《傅雷家书》等多种盗版图书,非法经营额91980元。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冯某某系自动投案,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二、判决内容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5日作出(2021)冀1028刑初108号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冯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0日作出(2022)冀10刑终11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市场的活跃和发展,一些不法分子为获取非法利益,侵犯知识产权,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给生产者和消费者造成了严重损失。盗版图书的横行,不但挤占了正版图书的市场份额,扰乱了图书市场秩序,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阻碍了原创作品者创作的积极性,更对国家文化事业的长期繁荣与发展产生阻碍。大厂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在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类犯罪中的作用,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著作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